东莞装修网获悉,东莞的黄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在验楼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拒绝收楼,如今房屋问题已修复,物管公司却要求黄女士补交拒收楼期间的物管费,并将其告上南城法庭,要求判令黄女士支付逾期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余元。据东莞装修网了解,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东莞装修网了解,2011年9月5日,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物管公司)与东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公司委托物管公司对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约定,该协议约定: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地产公司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作出减免的承诺;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2015年5月23日,房地产公司向业主黄女士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办理入伙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若逾期未前来办理入伙手续,视为已收楼,并从2015年5月26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及转移房屋的风险责任。
物管公司称,黄女士为该小区业主,但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其一直未支付上述期间的管理费,共计3600余元,产生违约金700余元。
东莞装修网了解到,黄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委托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只是开发商与物管公司单方面签订的,对自己没有约束力,物管公司无权向自己收取管理费;2015年5月23日,因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自己并未收楼,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当时表示愿意为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其可以暂缓收楼,故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交楼手续,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也没有交给自己,直至2016年6月底房屋质量问题解决,自己才办理了交楼手续,因此,逾期办理交楼手续的责任不在自己,物管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管理费。
物管公司确认,黄女士是在2016年6月30日才领取房屋钥匙。在此之前,钥匙一直由物业管理处保管。但物管公司称,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与物管公司无关,黄女士不能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该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均确认2016年6月30日才交付房屋给黄女士,且黄女士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并在房屋验收表上注明了拒绝收楼的原因和要求,明确提出开发商处理好房屋质量问题后才收楼,故逾期交楼的责任并不在于黄女士,黄女士无需交纳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房暂时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应该按时交纳
一些业主因较长时间外出或购买房屋作投资但又没有租售出去而导致房屋空置,往往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管理费,其理由是没有使用房屋,也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这种说法表面上看起来很有道理,其实不然。东莞装修网提醒,考虑是否应该按时交纳的问题时,应该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物业管理费的性质和功用
物业管理费又称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了公共部分卫生清洁、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公共秩序、绿化维护等具有共同性质的服务而应该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费的性质具有综合性,不能逐项分割计算,不能象水、电、气费可以用多少交多少。物业管理费是用来支付公共性的绿化清洁、保安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不可能因个别业主的房屋暂时不使用而减少,也就是说,虽然个别业主的房屋空置,但物业公司对公共部分的工作量没有减少,原定的保安照常站岗、巡逻,绿化保洁人员依旧浇花、除草、清扫、清运。所以无论是什么原因没入住的房屋,业主都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再说,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
新房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改交
由此可见,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在入伙之后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东莞装修网提醒,只要是已建成的房产,不论是否已经出售,是否入住,均应由产权人(售前为开发商,售后为业主)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因为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已经提供,如保安、保洁等。